發布日期 : 2017-10-11 09:59:46

(二)目前採購法在實務問題上主要的幾個面向

一、現行採購制度,不論採購勞務、工程或財務標的性質的不同,採購案件金額達新台幣10萬元以上,即需上網
  公開招標,此規定造成許多不合理的狀況與流弊。而勞務、工程或財務採購性質不同,卻採用同樣金額標準
  上網公開招標,就是妄顧事實需要便宜行事。

       就理論或實務上,不同性質採購作業需要,應將公開招標上網金額作適當調整,尢其對各類規劃。設計或創
  作型態之勞務採購案件,應發揮管理機制與彈性,檢討如何適當調高上網公開招標的金額,以杜絕因設計費
  用不足,而採取規格綁標或得標後變更設計等糾紛之混亂狀況,促進不同性質產業
       的正常合理發展。

 


二、自87年採購法實施以來,因為10萬金額以上案件,不論工程.財務或勞務採購案件,均要上網公開招標,各單
  位辦理工程招標作業人員,為減少或降低上網作業的痳煩與頻率,使得在87年以前以中小企業為主的工程採購
  文化,逐漸被統包或單一大包制。

       而這樣的比率沒有標準,完全由工程單位自行決定,這使台灣依賴發展的中小企業傳統結構被打破了,利益
  被擠壓了,廠商沒有能力與辦法像以前一樣獲利,能再增聘人才。添購設備或財務操作,如此惡性循環導致
  目前狀況愈來愈差,跟隨著基層整個週邊產業被弱化了,進而相當程度影響台灣經濟的發展。


 


一、採購法對於公務人員圖利罪的定義要重新嚴格認定,要改變防弊重於興利的觀念,工程行政單位公務人員心
  態相對比較保守,怕違法逾規,制定採購契約及預算作業時偏向保守心態,經常在層層疊疊保守主管與行政
  幕僚把關下,導致合約內容苛刻,預算偏離市場行情或底價偏低,導致發包不出去;
       或雖發包出去了,卻發生執行困難之情形,或造成設計不符合,工程停工糾紛等複雜的諸多問題。

 

二、各機關公開招標案件,隨時上網查閱,不管工程、財務或勞務案件,類似工程其管銷費用比率沒有標準,從
  0%或3%或5%或8%或10%不等,完全隨著承辦單位或個人看法編列,許多案件甚至沒有編列稅額,要廠商
  在工程施工費用裡自行附加核算進去,極不合理,工程會也沒在管理或審查,任憑各單位或各承辦個人主觀
  意志編製預算架構,結果導致工程市場混亂,投標廠商無所適從,敢怒不敢言,只好各憑本事,長期下來也
  是導致台灣工程產業不振原因之一。

三、依據財政部賦稅署所發佈之各種產業之同業利潤標準,工程界之利率約在19~25%,管銷費用率約6~10%,
  稅前淨利在6~10%左右,政府稅務機關據此利潤率核定課稅,但是政府招標的工程案件,大多沒有給予上述
  之毛利率,費用率及淨利率,殊不合理,承包廠商為了擠出一點的利潤,要非常努力管控成本,減少費用,
  有時即便費盡心力,亦得不到任何利潤,經營非常辛苦。

四、採購法不只是一個規範採購作業程序的法規,乃因它實際執行運作結果,影響台灣經濟的基礎動能,故應重
  新檢討定義採購法的政策目標與制度,解開台灣基層營造工程業的束縛,發揮經濟理論上的乘數效果。

五、近幾年來政府為保障勞工的權益與福利,不斷調高基本薪資與勞基法相關規定,使得企業勞力成本支出逐年
  增加,但主計處卻統計實質的勞工所得卻倒退16年,究其原因固然許多,但採購單位發包工程時,各工程主
  管機關或勞工單位並沒有發佈統一標準工資金額或人力實際需求數量核實填列,任憑基層工程行政人員,以
  自我認知經驗或習慣金額編列預算,經常造成預算編列不足或估算錯誤情形,但由於工程標單數量僅供參
  考,廠商估價時間匆促,工法與施作方式等,難以在短時間等標期內,詳細現場了解估算獲得澄清,因此,
  常導致廠商估算失誤勉強承包,最後因重大虧損工程無以為繼案件層出不窮。

 

因此;為降低類似案件發生比率與機會,要求公共工程委員會協同政府主計單位,依各地方物價水準訂定各類工種每日工資標準金額,另由工程設計人員編列“案件人力工時詳細數量估算自主檢核表”,據以編列施作工資預算,以有效預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