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採購法自民國87年5月為配合進入世貿中心組織,經立法院三讀通過,總統發佈實施以來,十餘年來無數的政府採購案件以此法制為據實施,但亦衍生了不少的問題,而這些問題當中,有的是採購法條本身的問題,有的是執行面者的問題。
採購法條本身的問題,或源自於採購法太過強調公平原則,而缺乏對經濟發展仍為政策與目標複合考量,或源自於採購法沒有相對的配套措施,而缺乏執行上之完整規範;而執行者的問題或源自於執行者之保守心態,法制系統防弊重於興利的過時司法機制與觀念,促使工程行政組織與系統只為保身而不興利,或漸進而造成執行者之消極心態,對於法制缺失,久而久之習以為常,不積極提出改善建言。
政府採購法影響與政府相關之各行各業,包含服務業、製造業...影響範圍廣大,再者民間企業仿效政府採購法的規章與精神制度,更間接擴大政府採購法的影響。
工程產業屬經濟火車頭產業,它帶動許許多多下游產業,而今工程業普遍經營困難,風險增加,獲利有限,普遍對於政府採購法怨聲載道。認為政府採購法非全面檢討修正,無法促進工程產業恢復動力,無法帶動經濟全面發展。
吾人認為此種不合理現象,應速予以改善,籌組協會建立開放式的平台,廣邀產、官、學界的專家學者,舉辦研討會座談等,期望聚集群力智慧,對於政府採購法提出具體可行的修正建議,使採購法更臻完善,帶動工程產業恢復動能,引導台灣經濟的繁榮與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