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政府於民國87年在進入WTO的考量下,制定了保守的採購法,而在比較保守的司法體系及公務人員心態下執行保守的採購法,您說這會有什麼樣的結果嗎?
當初制定採購法時,是否因為太注重公平原則,忽略了其對產業發展的影響,後來雖經幾次修法,但並未針對問題全面而確實地修正,以致十餘年來工程產業一直難以發展。
就採購法而言,法律公平性不是唯一的選項,公平只是法律保障的必要,是手段不是唯一目標,現在的公共行政政策目標應是多樣性的,除了能使產業公平,同時也能促進經濟發展才是王道。
再者,我們的採購法制是否太多保守設計,導致政府機關執行人員為規避個人觸法風險,採取保守的行政作為;例如:執行機構為減少 作業的麻煩大量採用合併發包或採用統包制,使得傳統上以中小企業為主的台灣工程業之經濟型態,受到扭曲破壞。
再者,也因一些民間企業對政府採購制度的傚尤,更使中小型工程業者利益受到擠壓,造成台灣工程業者普遍難以獲得合理的利潤,甚至難以獲得利潤,以致影響到產業的經營環境。
營造工程產業是國家經濟發展的火車頭,此火車頭產業出現十餘年來發展停滯,造成實質薪資倒退15年 (例如:提供給工地人員食用的 便當從75元降至50)現象;而政府主管機關卻未能面對問題提出適切的改善或解決方案,這就不是產業的問題,而是經濟問題,是社會問題、甚至變成政治問題了。
爰此,我們是否需要更宏觀的角度,去思考、去檢討我們採購法所面臨的問題,以及我們國家需要的採購政策目標是甚麼,進而去調整政策目標與執行方式。